http://www.nongnao.cn 2021-12-22 17:13 中國教師資格網(wǎng) [您的教師考試網(wǎng)]
原標題:教師資格證幼兒綜合素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考點一:總則
第六條 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jù)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
考點二: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職業(yè)教育制度和繼續(xù)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業(yè)證書制度。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考點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 以財政性經(jīng)費、捐贈資產(chǎn)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七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wěn)定的經(jīng)費來源。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并具備國家規(guī)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chǎn)業(y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考點四: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實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考點五: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yè)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guī)定的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考點六: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五十四條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jīng)費為輔的體制。
第五十九條 國家采取優(yōu)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chǎn)業(yè)。
第六十二條 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
考點七: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chǎn)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chǎn)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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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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